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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工商院〔201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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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收繳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校各類事業性收入的收繳工作,確保學生應納學雜費及時足額上交,保障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滬價費【2005】14號、滬價費【2003】56號⏬、滬價費【2003】93號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於2013年12月製定了《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已經過兩年試行🦹🏼♀️,現根據實際情況做修改與完善。
第一條 組織保障 為確保學費、住宿費及書籍代辦費能按時足額收繳入庫,特成立收費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為組長,分管院長為執行組長♠︎👶🏽,財務處長和招生辦主任為副組長,組員由財務處、學生處🧈、教務處各一名及各院系書記組成,各相關部門包括後勤保衛處、信息辦公室、黨政辦公室配合🧑🏽🎓。
收費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責任:
1、招生辦:負責召集相關部門新生報到協調會,提前將新生信息傳報到信息辦公室👩🏻🍼,並負責組織安排新生報到註冊收費現場的安排;
2、信息辦公室:負責學生信息的數據錄入並與“CRP”及財務處學生收費系統對接。負責收費現場及日常收費系統的網絡暢通和技術保障;
3、財務處:負責聯絡開戶銀行上門現金收費,組織新生報到現場收費的流程及收款人員開票人員安排🦫🏨;負責日常學生欠費的催繳工作及學生隨時交費的業務辦理,同時定期向主管領導及學生處、各院系通報學生交費情況和欠費情況;負責辦理學生交納學雜費的銀行卡業務;
4▶️、教務處🫷🏻:要在新生報到註冊現場設立學科專業咨詢臺,對新生及家長所提問題給予及時解答解釋,並有義務向新生及家長宣傳我校的專業建設情況和培養方向;對長期無理由欠費學生應給予教育並采取措施或製定相關製度規定,或在學生網絡平臺通報學生欠費名單🙏,以警示學生應為而不為行為是違反了學生的規章製度🤾🏿,積極配合財務部門的學雜費收繳工作🍪🏊🏽♀️;
5🙆🏼、學生處🤌🏼:負責組織學生誌願者對新生報到現場的服務工作;負責對貧困學生的咨詢和幫助🪇,並在新生註冊報到現場開通綠色通道,為貧困學生及家長提供溫暖服務;負責對日後欠費學生的催繳工作⛹🏿♂️,確保應收學雜費及時收繳入庫。要與各院系輔導員及時溝通欠費學生情況 ,了解特殊困難學生的狀況,以便根據實際給予一定幫助;
6、後勤保衛處:負責新生註冊報到現場的場地安排及現場秩序及安全保障,確保新生報到現場安全有序;
7⭐️、各院系書記:負責與輔導員共同對欠費學生的催繳工作👮🏿,要及時掌握本院系學生交費及欠費情況🍑📓,對欠費學生要積極做好學生及其家長工作🚶,對確屬貧困生要向學生處匯報,以便學校給予一定的幫助。
第二條 收費標準製定 由財務處進行成本測算✴️🧑🦲,招生辦根據市場情況與本校實際提出收費標準方案報學院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後,上報上海市教委備案後執行🚶♂️➡️;
第三條 收費公示 按上海市規範收費管理辦公室要求,要將收費的批準文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舉報電話及相關收費的政策進行公示。財務處負責在“CRP”網絡、校內公示櫥窗、收費場所等顯要位置作動態滾動長期公示;招生辦公室要在所有招生網絡、招生簡單及各種招生宣傳廣告處進行公示🛹;學生處負責對新生助學貸款、勤工儉學🫓、醫療保險類等相關信息的發布及宣傳。
第四條 繳費責任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學、自主擇業的非義務性教育,依法依規及時足額繳費是高等學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在冊在籍學生應積極主動的繳費🧑🏽🚒🦀,不應拖欠。
第五條 收繳管理 財務處是學校收費管理職能部門,代表學校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價局規定擬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並按規定程序報經上海市教委𓀇、上海市物價局審批後執行,未經批準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費。
第六條收繳責任 各系是組織學生按規定繳費的責任部門🦐,各系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輔導員要加強對學生繳費的宣傳引導🤮,組織和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
第七條新生繳費 新生在報到註冊當天應足額交清學雜費(學雜費包括🤚🏻:學費、住宿費🙃、書雜費及學生應承擔的相關費用),如家庭困難需要申請助學貸款,符合條件的應在報到當天辦理助學貸款申請;特殊情況不能當場繳費的要書面提出申請(學費緩交單)述明理由及還款期限⚈,並經院領導批準方可辦理註冊;新生報到註冊後憑交費發票或學費緩交單辦理住宿和領取教材。學生要妥善保管好交費發票,防止丟失,以便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如在生源地辦理申請政府補貼等)或後期備查🤱🏿。
新生入學一個月後,財務處的負責學生信息管理人員要盡快收集學生信息🐱,由學校統一為學生辦理銀行卡,要求在12月1日前全部辦理完畢並發到學生手中。
第八條 老生繳費 收繳學雜費是在每學年開學的九月初🈵,學生入學後當年就已經辦好銀行卡🧑🏼🔬,第二年交費全部必須由銀行代扣代繳👨🏿🎨。教務處在發暑假安排開學通知時,一定要求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前將應交費用足額(並另外存10元年費)存入銀行卡中。財務處負責在開學前將已由銀行代收代扣學雜費的發票打印好👱♂️🆕,在開學報到時交與學生本人,同時將欠費學生名單報班級輔導員。如沒有按規定將學雜費存入銀行卡,報到時要及時繳納並開好發票👎🏻,學生憑交款發票報到註冊辦理住宿領取教材。如無正當理由不交學費,不予註冊,不可以住宿及領取教材。
第九條 欠費清繳
1⛹🏽、新生欠費清繳:財務處要在新生報到日兩周後將欠費清單交與各系總輔導員,由各班輔導員逐一核對學生信息🐳,並將核對後結果同時報送招生辦公室☂️、教務處、財務處;如有欠費情況各輔導員要核實清楚並以書面報表報財務處(核實的報表要有輔導員及總輔員確認簽字)。
2、老生欠費清繳:每學年開學前要將欠費清單通報各系,由各系核對
準確無誤後報財務處🧑🦯➡️,對欠費學生情況要了解清楚,對確實有實際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填寫緩交單,輔導員及系主任簽字並主管副院長審批後報財務處。
3、獎勵與考核:
(1)實行無欠費獎勵製度🌉: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收費清繳管理工作將納入輔導員工作職責範圍)。
(2)學生欠費考核:未經學校批準予以緩交且超過5個月仍欠費的同學,取消評優、入黨🦸🏽、獲獎學金資格,並記入學生誠信檔案。
第十條減免政策
(1)新生的減免政策🏊🏻:學校對中西部地區部分貧困學生實行學費減免政策,減免的具體額度應在院級會議上確定後正式發文並公示🧙🏼。
(2)特殊困難學生的減免政策:如確有極困難學生或家庭遭遇不幸📟,雖然申請助學貸款但還不能繳納剩余學雜費🌹,學生處經調查核實後本人可申請減免學費,走“綠色通道”🙅🏽♂️,給予政策減免,減免額度由學生處上報院級領導審批後可以幫困基金中幫扶。
第十一條退費
(1)退學退費:按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價局及上海市規範收費管理辦公室、上海市教委的文件規定執行🚀;
(2)休學:原則上不退費,如學生本人堅持要求退費📥,可告之本人在復學續讀時要按收費新標準執行💂🏿♂️;
(3)多交退款🚣🏼♂️:新生入學時已足額交納學費後又辦理助學貸款,可在收到貸款後退還多交學費🥞。
第十二條 畢業欠費🪸:學生在畢業時如欠費不交🙎♂️,則緩發畢業證書並要簽訂繳費計劃協議書👨🏽🎓。
第十三條新標準的執行 如遇收費標準調整,采取老生老辦法新生新政策;新生執行新標準🤸♂️;留級或休學後續讀的學生仍按該生入學時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2013年12月滬工財[2013]74號文件🎢。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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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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