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設立院系黨務黨建專項經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黨組織,是指隸屬於學校黨委的各院系級黨支部。
本辦法所稱黨務黨建專項經費,是指學校從財政資金中下撥給院系級黨組織用於開展黨建和黨的相關活動的經費🧖🏽♀️。
本辦法所稱黨的活動👩🏻🚀,是指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活動。
第三條 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和黨的活動應統籌使用黨支部專項工作經費和黨費,須做到勤儉節約➗、專款專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學校黨委每年初以學生規模為主要依據,向各院系級黨支部下撥黨務黨建專項工作經費。黨委組織部負責製定年度下撥預算👈🏿,財務處負責預算分配下撥。院系黨支部書記為黨務黨建工作經費的項目負責人。
第五條 黨支部開展黨建工作和黨的活動,應當按年度編製計劃。
第六條 黨支部擬開展的黨的活動涉及使用黨支部專項工作經費的,應至少提前1個月就擬開展的黨的活動的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黨支部要嚴格控製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的活動的規模、時間和數量。
第三章 開支範圍及標準
第七條 黨務黨建專項工作經費的支出項目一般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勞務費、資料費、開展學生思政教育活動。
(一)租車費是指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工作或黨的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夥食費包括工作加班夥食費和活動夥食費🦷,工作加班夥食費是指加班開展黨建工作等所發生的必要用餐費用👨🏻💻,活動夥食費是指開展黨的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工作或黨的活動期間發生的住房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於開展黨建工作或黨的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講課費是指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勞務費是指請非本單位人員協助開展黨建工作或黨的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八)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九)學生思政教育工作活動🙋🏼♂️。
第八條 黨務黨建專項工作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上級和學校關於國內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夥食費,工作加班夥食費標準為人均每餐不超過40元🫴;活動夥食費標準為人均每餐不超過40元🍟,且須參照上級和學校國內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夥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個人不得領取夥食補助。
(三)講課費🤸🏻,參照上級和學校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勞務費🤱,參照相關勞務服務標準執行↔️🦇。講課費與勞務費的總額原則上控製在當年黨建工作經費總額的30%以內🚴🏼♀️。
(四)租車費,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不超過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不超過10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以適當增加👇🏼。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準後據實報銷。
第九條 開展黨的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條 開展黨的活動🙋♀️,要因地製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每個黨支部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的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製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一條 開展黨的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常駐地以外開展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二條 開展黨建黨務工作和黨的活動嚴禁以下情況發生:
(一)借開展黨建工作或黨的活動的名義安排公款旅遊🈶、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
(二)到上級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的活動;
(三)在開展黨的活動的過程中增加未列入計劃的無關項目🏸;
(四)在外出開展黨的活動的過程中脫離集體私自行動;
(五)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六)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工作或黨的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
(七)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八)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用黨務黨建專項工作經費進行支付🦀,應嚴格執行有關製度規定。報銷黨建工作經費🈁,應嚴格遵守學校經費報銷有關程序🌨。
院系級黨支部集中組織黨的活動📚🥋,需從黨建工作經費報銷的,應在報銷時附上經黨委組織部審批的活動計劃簽報復印件🚯。
第十四條 黨支部應當通過召開黨的委員會會議(或擴大會議)決定和通報黨務黨建專項工作經費的開支,並以適當方式意昂3平台𓀌。
第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財務處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和報銷過程中對使用黨務黨建專項工作經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黨建黨務工作或黨的活動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黨建黨務工作或黨的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黨建黨務或黨的活動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𓀁;
(五)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要求執行的黨支部和責任人,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追回資金🩺👩✈️;情節較重的,將對相關黨組織進行問責,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