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加強對學院科研經費的管理,規範科研經費的使用,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通知》(教財(2011)12號)文件精神,修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經費的來源:
1.校外科研經費:
(1)國家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專項科研撥款以及研究基金(縱向科研經費)👧🏿。
(2)學院各單位或個人承接的企事業單位委托的科研合同經費(橫向科研經費)。
2.學校科研經費:學院自籌資金(包括政府扶持資金)立項的科研專項經費。
第三條 學院教職工取得的所有科研經費均屬學院收入📭,納入學院財務處按專項經費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四條 學院科研管理部門(目前歸口教務處,對外以科研處名義)承擔相應的科研管理責任🌟,負責科研項目的合同審查🙍🏼、課題中期檢查和結題管理🎻👲🏽,並配合財務處做好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審核、監督工作。
第五條 學院財務處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結算和報銷等工作,指導、監督科研項目組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規範、有效地使用科研經費,承擔相應的財務管理責任📜👩🏻🦯。
第六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製。項目負責人應當自覺執行科研經費使用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擔直接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七條 學院有權在必要時對科研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並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責成項目負責人進行整改或做出處理。
第三章 科研經費的管理
第八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原則:
1.縱向科研經費嚴格執行下撥經費的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實行項目預算管理🛷,不得超預算列支。
橫向科研經費實行項目合同管理製度,以合同為依據進行經費管理🐞。
第九條 科研經費的適用範圍
直接費用: 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項目直接相關的各種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合作研究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1)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自製🤳、改製或租用專用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需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整理所發生的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測、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運行所發生的可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
(5)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國內差旅費、交通費等🛑。
(6)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會議規模🤽🏿♂️、數量🪪、會期和會議開支標準應當嚴格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不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
(7)合作研究與交流費:項目研究過程中需支付給國內🔊、國(境)外合作研究機構及個人的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境)開展合作研究的費用。合作機構(或個人)及相應需支付的金額應在項目預算中予以明確。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出境)或國(境)外研究人員來校開展合作研究,需事先報學院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審批。所涉及經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上海市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用通信費、專利申請和購買(許可)及其他知識產權事物等費用🙍🏻🖇。
(9)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直接參加項目研究人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
(10)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用的校外咨詢專家的費用👨🏽⚖️。
(11)其他費用:因課題研發需要發生的房屋租賃費、實驗室改建費等。
房屋租賃、實驗室改建費用在財務報銷時必須提交相關合同🛜。實驗室改建項目應當同時遵守學院《關於學院修繕項目審批與實施的管理辦法》(滬工商院﹝2018〕17號文)的管理規定。
2.間接費用𓀓🕵🏼♂️: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1)管理費(僅適用橫向科研項目):指承擔項目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使用的無法單獨計量的房屋、儀器設備🤏🏿、水、電、氣😽、燃氣等支出🧘🏿♀️⛅️。學院對理工類研究課題按2%;文商類研究課題按1%收取管理費。
(2)業務接待費(僅適用於橫向科研項目)⚱️: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項目有關的餐飲、接待的費用。
業務接待必須符合中央“八項規定”的要求。業務接待費不得超過項目實際到款總經費的15%🐡🔷。
第十條 在前述各類支出中♡:
1.縱向科研經費按項目主管的各級政府部門具體要求編製預算,項目經費中的各項費用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
2.橫向科研經費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業務接待費🦦、管理費和其他費用等5項費用合計不得超過實際到款經費的60%。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中的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不得發放給參與項目的校內研究人員和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學院自籌經費的科研項目,不得安排通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業務接待費等開支📨。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的調整
1.縱向科研經費的總預算不得調整🧎🏻。在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承擔單位的變更、項目合作單位的變更或相關預算的調整,由項目負責人向學院科研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陳述變更緣由並提出預算調整方案後👩🏿⚕️,由學院科研管理部門按原渠道報項目主管政府部門審批。
縱向科研經費在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需對各類費用間作預算調整🧆✍️,項目負責人向學院科研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調整緣由及預算調整方案,由分管教學、科研副院長審核同意後報院長審批。
2.橫向科研經費的預算調整,涉及變更合同內容的需先經項目委托方書面同意🛕。項目負責人向學院科研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調整緣由及預算調整方案👨🏿🔧,報學院科研管理部門,由分管教學、科研副院長審核同意後報院長審批🧹。
3.調整預算時☪️,差旅費、會議費、合作研究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只能調減,不得調增👋🏽⚄。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結余的處理
1.縱向科研項目結題後,項目結余經費按項目主管的各級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政府主管部門不要求收回的,由學院收回統一使用。
2.橫向科研經費完成結題後,結余經費中70%作為獎勵經費,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分配給承擔項目研究的全體研究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不低於可分配金額40%👨🏻🚀;10%上繳學院🫘,20%上繳相關二級院系、部♨️♎️,作為院、系、部發展經費。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所購置的所有資產,均屬學院資產,資產的管理按《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製度(試行)》(滬工商院﹝2018〕15號文)、《學院低值耐用品、實訓材料和易耗品管理辦法(試行)》(滬工商院﹝2018〕16號文)執行,其采購按《學院采購管理辦法(試行)》(滬工商院﹝2017〕14號文)🏄🏽、《學院招標管理辦法(試行)》(滬工商院﹝2017〕15號文)執行。
第十六條 科研經費的結算👩🏼🌾、報銷按學院《關於財務報銷☢️、報賬若幹問題的規定》(滬工商院(2017)8號)規定執行🥽。差旅費按學院《意昂3娱乐差旅費管理辦法》(滬工商院﹝2016〕14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專利👩🏻✈️、論文、專著等一切知識產權歸學院所有。知識產權發明人按《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規定享有該知識產權的相關利益和權力。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此辦法頒布前的相關規定即行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